建筑工程造价鉴定规程是业内的标准,如果不准守的话会造成非常大的后患,不仅是造价鉴定的失败,更有可能是直接整个建筑工程的放弃。
一、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造价鉴定联系方式:(彭工)
三、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四、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事项**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委托事项**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5、委托事项**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不符合本规程*八条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八、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
5、发现委托事项**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承办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单价及计算方法的确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实施鉴定,目的是为了让鉴定机构利用其专业知识协助法院确定工程价款,但并不是让鉴定机构替法院确认案件事实,鉴定机构只就法院委托的事项应用其专业知识向法院提供鉴定报告。因此法院委托时除应尽可能明确鉴定的范围和目的外,还应立足合同的约定,明确计算工程款的方法和单价。对于当事人已约定的单价或计算方法应当作为鉴定的依据,鉴定单位不能撇开合同另行以定额作计算标准或以其它计算方法结算。这有违当事人的约定和违背公平原则,不论合同有效或是合同无效经骏工验收合格,均应依照或参照合同确定工程价款。
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造价鉴定联系方式:(彭工)
律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和异议:
(1)审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2)审价鉴定的范围;
(3)审价鉴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据;
(4)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与竣工图工程量的差异及调整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