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在估价对象可利用状况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的鉴定,仅以建造行为发生或工程项目实物的形成为条件。建设工程完工或被使用以后,因自然和物理上的原因所产生的有形或无形损耗,不影响工程造价的价格估算。所谓“使用年限”、“成新率”或“折旧”的概念,在工程造价鉴定中没有任何意义。因而可以认为,工程造价鉴定只是对鉴定对象原有价格的复原或确认,而不是重新估算。造价鉴定联系方式:(彭工)
在资产评估中,所谓被评估对象的“使用年限”、“成新率”或“折旧情况”是对财产已经丧失的使用价值的会计表述。被评估财产的有形与无形损耗,是影响资产评估价值估算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可以认为,资产评估是对评估财产原有价值的否认或重新确定。
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广义上工程造价涵盖建设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电力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通信工程造价等。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及税金等等。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实践中双方形成签证的部分,不应当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如前所述,签证认在工程较终造价结算中可直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若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单位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应由裁决机构直接确认。以上裁决方式已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则法院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是违反工程款结算相关法规的。
造价鉴定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造价鉴定联系方式:(彭工)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事项**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委托事项**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5、委托事项**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不符合本规程*八条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
5、发现委托事项**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