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的质证及询问笔录的内容
根据较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询问笔录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有补充合同或协议? 造价鉴定联系方式:18672981812(彭工)
施工中采用砼是商品砼还是现场搅拌砼?如采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砼供货合同?
是否需要基础回填土(从外运入),运距是多少?硬骨料采用砾石还是碎石?
基础土方工程是否单独外委?土方运输距离是多少?
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还是木杆脚手架?本工程是否有甲供材和设备?若有请提供材料清单。
砼模板采用钢模板还是木模板?
挖土的方式?采用什么机械?
外围的装饰工程是否与土建主体工程同期施工?其合同额是多少(计取配合费)?
给排水、电气工程与室外工程的分界线在什么地方?
施工用水、电是否单表计量?
其他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情况。
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与正常工程结算相同。(略)
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鉴定结论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工程造价鉴定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初步鉴定结论形成之后应向原、被告出示。如有遗漏与误差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鉴定结论。